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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051-8号申请执行人宋XX,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杨XX,女,1979年4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XX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宋XX支付到期的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95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对杨XX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14号楼2单元802房屋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扣划了杨XX25700元。因被执行人杨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神木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并上网追逃。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中止执行了本案。现因被执行人杨XX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杨XX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14号楼2单元802房屋暂时不适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宋XX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