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07��申请人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科技发展工业园15-4号。法定代表人方耀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桂琴,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3月10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农行青山支行营业室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59549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农行青山支行营业室)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万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少稳审判员 付 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