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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刘军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92号原告刘俊豪,男,2012年5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申倩雨,女,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军军,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诉被告刘军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6元,由原告刘俊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