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锦林申请执行阜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锦林,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保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郑锦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出对被执行人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郑锦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阜阳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