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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简经中、简雪碧、陈守义、吕礼煊、沈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简经中,简雪碧,陈守义,吕礼煊,沈华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51526-6,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经中,男,现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雪碧,女,系被告简经中之妻,现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守义,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吕礼煊,男,现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华锋,男,现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简经中、简雪碧、陈守义、吕礼煊、沈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陈守义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对被告陈守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对被告陈守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游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