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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左尚明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尚明,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左尚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2日。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耘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尚明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尚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尚明承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