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容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容某甲。被告杨某。原告容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双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容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生育了二个男孩。结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但自2010年起,被告离家出走,三年来杳无音讯,原告多方查找未果。故再次起诉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容某甲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杨某户籍资料,证明被告的身份;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婚生两小孩户籍资料,证明2003年4月9日生男孩容某乙,2009年4月18日生男孩容某丙;5、邵东民初字(2014)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及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6、邵东县简家陇镇雷公坪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杨某自2011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方查找无果的事实;7、证人申某甲当庭证言:容某甲是申某甲的姑表哥,自从2012年过年起,申某甲就没有见到过杨某,杨某出走后,小孩容某乙、容某丙都由容某甲带养;8、证人申某乙当庭证言:容某甲是申某乙外甥,容某甲和杨某婚后一段时期,夫妻关系较好,2010年春节后杨某到邵东县城打工,住在证人家中,容某甲去山东打工,夫妻异地打工,杨某的心就变了,2011年年初,被告杨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杨某出走后两个小孩都由容某甲抚养。被告杨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陈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5均属书证,来源合法,可以认定,证据6、7、8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杨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可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原告容某甲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9日生男孩容某乙,2009年4月18日生男孩容某丙。婚后至2009年,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原告容某甲去山东打工,被告杨某到邵东县城打工,夫妻异地打工造成夫妻交流减少。2011年2月,被告杨某离家出走,与原告断绝通信联系。原告曾去株洲等地查找未果,与杨某娘家联系亦无音信。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无联系,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相当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了二个小孩。自2011年2月起,被告杨某离家出走,拒不履行夫妻义务达四年之久,对二个小孩也不闻不问。被告杨某对婚姻和小孩的漠视,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杨某仍朱与原告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容某甲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现被告杨某外出住址不明,原告容某甲自愿抚养二个小孩,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容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2、婚生男孩容某乙、容某丙由原告容某甲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双石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10、附相关法律条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5、(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6、(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17、(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8、(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