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张某。被告及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平与被告李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