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张某。被告及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平与被告李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