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延、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延,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大厦1615。注册号:XXX。被告刘延,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刘强,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延、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延、刘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6.09元,由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卢少玲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