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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与伍小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伍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68236092-6。法定代表人刘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小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625元,剩余债权为4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