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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马天堂诉骆同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天堂,骆同军,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天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同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马天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4)松民一(民)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4年8月7日******时45分许,骆同军驾驶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尔电气公司)所有的沪CPR2****小型轿车与马天堂驾驶的沪CJK9**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马天堂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骆同军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天堂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天堂委托上海诚平二手车鉴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平评估公司)对车辆零部件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车辆已达到更换车壳的标准,但维修价值超过车辆在市场的价值,维修再使用已没有价值,故推断沪CJK9**车辆为全损。马天堂又委托该公司对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为53,500元。马天堂支出鉴定评估费20,000元。原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认为诚平评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事故车辆的定损,其超出营业范围进行的评估结果应为无效;且评估费高达20,000元,不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原审法院应太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物损评估中心)对沪CJK9**车辆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该中心认为事故造成的车壳受损面为左侧,主要为车门和车壳下边梁(门槛部位),车身整体骨架没有损伤,需更换的车门及后叶子板(含下门槛)为可单独更换件,标的车辆应以修复为主,没有更换车壳的必要性,并确认维修费为***9,460元。沪CPR2****小型轿车登记在塑尔电气公司名下,事发时骆同军系职务行为,塑尔电气公司就该车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故对马天堂的损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塑尔电气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马天堂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天堂2,000元;2、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马天堂***2,439元;3、驳回马天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评估费700元,共计***,262元,由马天堂负担69***.50元,塑尔电气公司负担80.50元,太保上海分公司负担490元。马天堂上诉诉称:诚平评估公司具备鉴定和评估资质,其确认车壳进行更换的意见能保障车辆的安全,不同意按照物损评估中心确认的修理费价格进行赔偿,且车壳进行切割修理的方式不安全,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太保上海分公司则辩称,事故车辆的车壳可采取修理的赔偿方式系由物损评估中心作出,该中心具有确认车损的专业资质,不同意诚平评估公司更换车壳按照重置价进行赔偿的意见,要求维持原判。骆同军、塑尔电气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双方争议的受损车辆损失费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赔偿方式应当以修复为主,马天堂所委托的诚平评估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而物损评估中心作为专业涉诉讼类的评估机构,具备本案物损评估的资质,故本院对于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予以采纳。对于本案存在争议的受损车辆是否需更换车壳的问题,考虑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失应当以修复为主,结合本案受损车辆实际的损坏情况及鉴定人员的相关意见,本院确认受损车辆的车壳以修复为赔偿方式。马天堂要求根据诚平评估公司作出的按照重置价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采信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其对确认受损车辆损失费的理由所作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马天堂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6***元,由马天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