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照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照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波审判员 陈卫国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