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衡水建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建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衡水建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址: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崔书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恒,衡水××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法定代表人何树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宇通牌大型客车一辆,2016年5月6日苗洪波(身份证号码:××,以271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车牌号为冀T×××××宇通牌大型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苗洪波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苗洪波。二、买受人苗洪波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管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