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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吕文墨与东莞市正达磁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墨,东莞市正达磁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墨,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正达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昌平大备湾新风路二区66号上诉人吕文墨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正达磁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文墨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曾岭村岭头24号,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送货的地点在博罗县石湾镇,因此合同的履行地在博罗县,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