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鲁士香与郑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士香,郑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43号原告鲁士香,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郑聪,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士香与郑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