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百福司支行诉宁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屠光荣,宁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13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简称百福司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负责人张霁,百福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生,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德才,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被申请人屠光荣,男。被申请人宁水香,女。申请人百福司支行因被申请人屠光荣、宁水香违约拖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水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的存款11503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水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的存款1150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刘 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