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林志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林志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谱,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杨海军,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林志桦,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