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舒与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瞿海荣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舒,瞿海荣,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程舒,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瞿海荣,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瞿海荣,董事长。原告程舒与被告瞿海荣、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腾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瞿海荣及海腾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程舒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瞿海荣及海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瞿海荣及海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程舒也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程舒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赵斌华执行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