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文箱与林紧治、吴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箱,林紧治,吴梅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王文箱,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聪怀、陈豪杰(实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紧治,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梅婷,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箱与被告林紧治、吴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林紧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泉州市丰泽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林紧治于2015年2月11日因购房已将户籍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紧治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季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