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某。被告牟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牟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牟某于2014年4月起至今一直在娘家秦安县郭嘉镇生活,未在秦州区生活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牟某向法庭提交的秦安县郭嘉镇郭嘉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的事实,故被告提交的该证据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止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牟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案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