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51-2号申请人执行人蓝某,女,畲族,1985年5月26日生,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洋田村委会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何李村李庄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5924.5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