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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山东金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公司,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周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刘某、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葛露露以位于天玺1号房屋一套;王率、周某位于金华小区某户房屋一套;唐丹丹位于新华小区某户;王率��自有鲁H×××××奥迪3123CC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葛露露以位于天玺房屋一套;王率、周某位于金华小区房屋一套;唐丹丹位于新华小区4号楼某户;王率以自有鲁H×××××奥迪3123CC轿车一辆,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葛露露位于天玺房屋一套;王率、周某位于金华小区房屋一套;唐丹丹位于新华小区某西户;王率以自有鲁H×××××奥迪3123CC轿车一辆。二、冻结某公司刘某、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辉人民陪审员 张 代 礼人民陪审员 张 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