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与唐继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唐继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号。经营者:石英,住重庆市潼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继先,住重庆市潼南县。上诉人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与被上诉人唐继先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潼法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