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恢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茂斌与周维保民间借贷纠纷车辆抵付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茂斌,周维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恢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袁茂斌,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周维保,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维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周维保所有的皖NB31**起亚越野车一辆,并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袁茂斌愿以流拍价53000元接受该车辆抵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维保所有的皖xxx**起亚越野车一辆以53000元抵付申请执行人袁茂斌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冯立夫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涛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