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商初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维巍与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巍,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商初字第00435-1号原告孙维巍,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太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符国金,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巍与被告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巍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巍撤回对被告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孙维巍负担。审 判 长 胡正宇代理审判员 壮 蓓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