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环玉与赵来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玉,赵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怀玉,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执行人:赵来发,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刘环玉与赵来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来发所有的豫QK13**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邹庆红审 判 员 何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