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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肖××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times,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肖××。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承担。审判员  贾树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威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