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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锡许与韦持、韦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陆锡许。被告韦持。被告韦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锡许诉被告韦持、韦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锡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锡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锡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陆锡许负担。审判员黄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韦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