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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相忠与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忠,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刘相忠。被告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相忠诉被告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8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8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杰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