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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候绍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绍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1号被执行人候绍聪,农民。被执行人候绍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元月3日向被执行人侯绍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万元,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候绍聪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对候绍聪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