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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霍俊芳、郝巧燕、郝波、郝金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俊芳,郝巧燕,郝波,郝金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霍俊芳。原告郝巧燕。原告郝波。原告郝金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负责人郝光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俊芳、郝巧燕、郝波、郝金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郝波在投保及申请理赔过程中涉嫌保险诈骗,故本院决定将该案移送绥德县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