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培业与郑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业,郑保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刘培业,个体工商户。被告郑保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业诉被告郑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业撤回对被告郑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业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人民陪审员 黄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