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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培业与郑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业,郑保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刘培业,个体工商户。被告郑保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业诉被告郑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业撤回对被告郑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业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人民陪审员  黄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