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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万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潘某某。被告万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万某某2009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正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长女万某甲、次女万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生性懒惰,从不尽到一个当丈夫及父亲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不但如此,被告还因吸毒于2012年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农历11月4日出来后,仍不思悔改,不尽家庭义务并继续吸毒,为此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双方各抚养教育一个小孩。被告万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正月按照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5月14日生育长女万某甲,2013年农历2月1日生育次女万某乙(均未上户口)。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前述请求及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长女万某甲由原告潘某某抚养、次女万某乙由被告万某某抚养,庭审中原告潘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双方所生小孩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人。同时查明,被告万某某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送强制戒毒两年。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核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因次女万某乙年幼,以由原告潘某某抚养教育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同居所生次女万某乙由原告潘某某抚养教育,长女万某甲由被告万某某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