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53777-X。法定代表人:陆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辉,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