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韩某,农民,住成安县。被告乔某,农民,住成安县。原告韩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系��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在结婚后九天就去北京打工,长期不回家,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为了维持婚姻,在2013年3月份随被告去北京打工,到北京后被告对原告仍然不闻不问,打电话也不接,原告对被告真的寒心了,与被告这样的人生活在一起,怎么可能建立温馨的家庭。为此,原告韩某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被告乔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不同意分开抚养子女,3、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原告韩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两份,用于证明夫妻关系。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婚生男孩乔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婚生男孩基本情况。被告乔某质证后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0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乔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宗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