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明泸申请宣告张悦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纳溪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明泸,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张明泸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明泸以被申请人张悦于2001年1月25日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悦死亡。经查,张悦,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张明泸与张悦系父子关系,张悦母亲费国珍因病未到法院但知晓并同意其丈夫张明泸申请宣告张悦死亡事宜。张悦于2001年1月25日晚从单位下班后出走,申请人张明泸向原泸州市公安局第二分局(现泸天化保卫部)报警,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未归,到现在已满四年。2014年3月31日,张明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悦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悦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悦自2001年1月25日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下班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张明泸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悦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