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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郭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1816-1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委托代理人晏某甲。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曾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郭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冯某某13240元。审判长 苏 谦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