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留荣与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荣,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张留荣。委托代理人张一华(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24号。负责人祁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宏俊,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荣与被告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4655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4655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张留荣负担。审 判 长  汤春迩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亮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