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1月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胡志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与谷城县南河镇笋峪村村民帅某在谷城县城关镇“夜色”酒吧,被告人周某通过绰号叫“金刚”男子介绍,出资人民币300元从他人处购买冰毒0.3克,与帅某等人在“夜色”酒吧吸食一部分,尔后被告人周某出资60元,与帅某入住城关镇步行街“十二家”宾馆5028房间,被告人周某又电话联系刘某、程某来到5028房间,四人将剩下的冰毒全部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与谷城县南河镇笋峪村村民帅某(男,28岁)从襄阳市区回到谷城县城关镇,二人在“夜色”酒吧遇到绰号叫“金刚”的男子,被告人周某通过“金刚”介绍,出资人民币3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0.3克后,即与帅某等人在“夜色”酒吧吸食部分冰毒。尔后二人来到城关镇步行街“十二家”宾馆,被告人周某出资60元入住5028房间后,又电话邀约同村居民刘某及暂住谷城县城关镇车站旁的程某先后来到5028房间内,四人将剩下的冰毒全部吸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帅某证实,2014年10月30日20时许,我和周某从襄阳市回到谷城县城关镇“夜色”酒吧玩,周某通过一绰号叫“金刚”的介绍,出资300元从一年轻人那购买了0.3克冰毒,周某和我及一不认识的男子在酒吧吸食了一部分。后由周某出资60元入住城关镇步行街“十二家”宾馆5028房间,周某又打电话让刘某过来,刘带来吸毒用的过滤壶,周某将在酒吧没吸完的冰毒拿出来,我们几个人将冰毒吸食。次日8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2、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10月30日23时许,本村的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帅某在谷城县城关镇步行街“十二家”宾馆5028房间,让我骑摩托车接他们回家。我到谷城给周某打电话,周又让到谷伯中学一男子那拿了一塑料瓶子(吸毒用的工具)。我来到宾馆后,周某从身上拿出冰毒,当时有一不认识的20多岁男子吸了几口就走了,我吸了几口就睡觉了,直到次日上午我们三个人被公安民警抓获。3、证人程某证实,2014年10月30日23时许,我老表周某打电话让我到城关镇步行街“十二家”宾馆5028房间玩,说有冰毒过来爽一下。我去后,帅某也在那,约过了半小时,刘某拿了个塑料瓶子交给周某,周拿出冰毒,我们四个人在那吸食,我吸了几口有事就走了。4、证人杨某证实,我经营的“十二家”宾馆在谷城县城关镇步行街。2014年10月30日晚,有两名年轻男子来住宿没有身份证,我给他们开了5028号房间。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周某、帅某、刘某、程某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7、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合琴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