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5号原告方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