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曲圣国诉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圣国,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曲圣国,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百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圣国诉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圣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圣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