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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新民与王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民,王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董新民。被告王伟静。原告董新民与被告王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在青岛市市北区辖区内未查询到被告王伟静的户籍,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亦无法找到被告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向被告送达,经核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亦不属于青岛市市北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退还原告董新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