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红英与梅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英,梅有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吴红英,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有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英与被告梅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红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英承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