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林克英,颜寨荣,章正华,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武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代表人:虞中考。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林克英。被执行人颜寨荣。被执行人章正华。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清勇。被执行人武玉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林克英、颜寨荣、章正华、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武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章正华、武玉凤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丰源路松园4幢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6646,建筑面积:155.92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思威牌的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HRE487195019781,发动机号:3019781)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路292号1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7035.46平方米)、2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928.87平方米)、3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6159.31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职工宿舍13幢2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1,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13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0,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26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59,建筑面积:1005.24平方米)的房产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5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499948.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9幢103、104室,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虞中考。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江长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下市路55弄,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805040018。被执行人林克英,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新村东片,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501300022。被执行人颜寨荣,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宏景花园C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408230015。被执行人章正华,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李大房财税宿舍1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08192097。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306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清勇。被执行人武玉凤,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李大房财税宿舍1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6811070020。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林克英、颜寨荣、章正华、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武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章正华、武玉凤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丰源路松园4幢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6646,建筑面积:155.92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思威牌的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HRE487195019781,发动机号:3019781)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路292号1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7035.46平方米)、2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928.87平方米)、3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6159.31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职工宿舍13幢2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1,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13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0,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26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59,建筑面积:1005.24平方米)的房产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5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499948.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周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