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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海华与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华,陈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641-1号原告蔡海华。被告陈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华与被告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华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陈金华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5元,减半收取3082元,由原告蔡海华负担。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