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河源有限公司与张银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河源有限公司,张银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河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召华。被告:张银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