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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火药库沟承德医学院院校区。负责人陈士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泽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桃亮,该单位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水屯。法定代表人冉升明,经理。上诉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电力工程合同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承德天山水榭花都小区配电工程〈电力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纠纷解决方式:1、协商。2、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该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承德天山水榭花都小区配电工程〈电力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中约定:“签订地点: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解决纠纷的方式: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签订地点: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解决纠纷的方式: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是明确的,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针对双方之间的管辖异议已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高民一初字00627号裁定,该案应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电力工程合同书》第九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民诉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承德市双桥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