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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璇诉被告贾永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璇,贾永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璇,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贾永军,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刘璇诉被告贾永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璇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璇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