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璇诉被告贾永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璇,贾永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璇,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贾永军,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刘璇诉被告贾永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璇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璇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