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晓磊、王晓鑫等与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磊,王晓鑫,孟照艳,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王晓磊。原告王晓鑫。原告孟照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召。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法定代表人李杨。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磊、王晓鑫、孟照艳诉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在法律上没有该主体。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该条件包括确有此被告及此被告有详细的住所地。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集团西院”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磊、王晓鑫、孟照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