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百度搜索“”